加拿大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加拿大失业保险(Employment Insurance)是受雇者失业时,助其度过财政难关的。此外,每当生病、受伤、隔离检疫、分娩或需要全时间照料新生或领养的孩子而不得不暂停工作时,也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在加拿大如果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维持日常生活,但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1.已经连续七天以上无工作无收入;
2.已经在最近的52周内完成了政府规定的最低工作小时数;最低工作小时数依地区失业率而定,从420个小时到700个小时不等;
3.已在工资中扣除了失业保险基金;
4.不是自雇人员;
5.有正当的失业理由,公司裁员、随眷移居、工作环境危害健康、雇主不给加班费、受到歧视等均是正当失业理由;
如果申请人合乎规定,一般可以在两周后领到就业保险金,最多可以领取45周。保险金具体数额依以前工作情况和本地失业率而定,基本上是原工资的55%,但每周不得超过413加元。如果申请人有抚养孩子的负担并且家庭年收入低于25,921加元,他可以申请国家儿童税收补助(theCanadaChildTaxBenefit,简称CCTB),那么他的就业保险金可能超过其工资的55%。
为鼓励失业者再就业,政府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数额还要看申请人以前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频率,领取失业保险金周数越长,申请人下次所得到的保险金越低。目前的规定是,每领20周失业保险金,下次的失业保险金就向下浮动1%,直至最低工资的50%。
失业期间,加拿大政府希望失业人参加各种培训,以便获得新的工作。人力资源中心安排的会见,要准时出席。中心每两周会寄表格,要求你说明这两周内的收入以及打零工的情况,给你寄来保险金的支票、表格要如实填写,一旦被查出有虚假内容,已发给的保险金将被追回,且取消其领取保险金的资格。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者可以打零工,其收入如果超出失业保险金的25%就要将超出的部分从失业保险金中如数扣除,同时政府也会因此减少领失业保险金的历史记录。
申请失业保险金地点是就近的加拿大人力资源中心,申请时必须出示受雇记录。受雇记录是雇主在职工离职时发给的一份格式统一的证明,说明其离职原因及离职前工资和从中扣除失业保险基金的记录。若有跳槽情况也应将此记录保持好。有时政府会因为一些理由停止发放。若中心停发某人的失业保险金,而该保险金领取者对此不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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