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1、本指南旨在为有意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投资(即来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2、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於: 内地的中国居民;以及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二、申请资格
3、来港投资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A、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B、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C、以及申请人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第3段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来港投资:
A、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B、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及香港特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三、所需旅行证件
5、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标签。签证/进入许可标籤会由保证人前往入境事务处领取后转交申请人。倘若申请是在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会透过有关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视乎合适者而定)发给申请人。
6、申请人应把签证╱进入许可标签贴在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上,以便抵港时向入境事务处人员出示。
四、延长逗留期限
7、获准来港投资的人士,会以就业身份在港逗留。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投资。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投资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2-2-3年的模式批出。
8、转换工作 获准来港投资的人士,来港后可申请转换工作,但必须仍然符合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投资的申请资格。
五、家庭随行人员入境按排和注意事项
9、可根据香港特区现行有关全家移民的政策申请带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的家庭子女来香港。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香港投资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香港的家属的保证人。
以家庭成员身份香港定居的申请,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移民香港:
(1)家庭子女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2)家庭子女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保证人有能力为家庭成员提供在香港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10、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以下:以单程通行证计划以外途径取得澳门居留身份并现居澳门的前内地中国居民;以及阿富汗、亚尔巴尼亚、朝鲜的国民。
11、家庭成员将会获得与其保证人相同的逗留期限。家庭成员须在保证人离港的时间离开香港。按现行政策,家庭成员可以在香港就业而不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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