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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其他原因”可包括下列各种情况:
(一)申请人与原居地公司有工作合约,需获得移民身份后再回到原居地完成合约;
(二)申请人并无签订合约,但在原居地有尚未完成的工作计划,需继续完成工作;
(三)申请人需返回原居地办理结束生意的事宜;
(四)申请人经营出口加拿大产品,因而要往来加拿大与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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