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投资移民政策变化的风风雨雨,说起美国EB-5投资移民政策究竟做过什么样的调整,这个话题还真不小,很难一两句话说清楚,从1990年EB-5投资移民设立以来,到如今的2013年美国移民改革方案,投资移民发展历程并不平坦,从刚开始的无人问津,到现在的申请暴涨,美国投资移民可谓是经历了诸多风风雨雨。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1990移民法案”,其中一项内容就是首次推出了建立在投资基础上的移民绿卡eb5(第五优先)项目。
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人可以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100万美元,或在一些特定的农村地区或失业率高的地区投资50万给存在投资风险的经济或建设项目。
并且证明这笔投资有可能为美国创造10个工作职位,就可以为自己、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取得绿卡移民美国。
1992年美国移民局开始接受投资移民绿卡申请,为了帮助美国企业更好的利用投资移民法吸引资金。
1992年底国会又推出了试验性的投资移民特区(regionalcenter),这些按地理位置划分的特区一旦审批通过,就可以用投资移民法为区内的企业或发展项目招商引资。
在特区内投资的人申请美国移民时的要求相对宽松,移民局要求移民美国在区外投资的申请人必须参预自己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而在区内投资,一切可以交给特区管理方去打理。
1990年,EB-5投资移民签证依据美国移民法案而设立。此类签证为在美国进行投资的外籍投资人士提供了一种获得绿卡方式。投资人须投资1,000,000(或在“目标就业区”,即高失业区或乡村地区,至少投资50,000),并为美国劳动者(投资者本人和直系家庭成员除外)创造或保留至少10个就业机会。投资款可以投资到“区域中心”项目中去,由所投资的区域中心中的项目公司负责创造所需要的就业机会,区域中心要收取一定管理费。
在外籍投资者的(移民)申请获批后,投资人及其家属会获得条件式永久居住权,有效期为两年。在条件式永久居住权失效前90日内,投资人必须递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实所需的投资款已全部投入,并且已经确认直接或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或者会在合理的期限范围内,将创造10个就业机会。
1992年,美国国会创立了临时试点项目,目的在于促进美国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率。与此同时,也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获得美国合法永居身份提供了良机。在该试点项目中,外籍投资者既可将投资款投放到预批的区域中心项目中,也可投放到参与推动经济发展的政府或私营经济单位中,包括出口销售增长,区域性产值增加,创造就业或本国资本投资增加等。投放到区域中心的投资款为外籍投资人士带来了额外利益,即直接或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都可以帮助投资人达成所需的10个就业人数要求。
2005年,鉴于选择EB-5项目外籍投资人数比美国国会最初期望值相差甚远,美国政府问责署报告表明投资者之所以没有选择EB-5项目,是因为其申请过程繁琐,审理时间过长,这些现象受到美国国会的关注,因此推动了美国移民局对申请文件审批标准的改革。
2011年,美国移民局对该项目实施一系列改革,想借此吸引更多的申请人。截止到2011年财政年底,递案的EB-5申请数量已超过3,800个,与2007年的不到800个申请数额相比,增幅不少。
2012年,美国投资移民顺利延期三年。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以及维护政府信誉,2013年5月30日,美国移民局通过新的政策备忘录,规范了美国EB5投资移民夹层贷款或过桥贷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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