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要求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该企业必须是新的,购买一项原已存在的企业,也不符合规定,但施行细则定有变通办法。所为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1)创设一个全新生意;
2)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
3)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所谓扩充,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以上。采取扩充方式申请移民者,也必须符合资金及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新的商业性公司可由一个人投资,也可两个人以上的投资者联合投资。
投资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创造就业机会。新的商务性企业必须雇用全职员工至少10名,员工指提供劳务而换取薪水的人,承揽人不包括在内。所谓全部,指一星期工作35小时以上。若同一职位由两人共同负责,而达上列时数标准,也可算为一个全职员工。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国公民、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投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内。
美国移民法中的投资移民雇用10名全职员工的施行细则,有一项很宽的规定,即投资签证申请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公司要在两年之内需雇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员工,但并不是必须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
美国新移民法对投资移民的投资限制是两年。即投资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两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履行有关规定,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员工。投资者本人及亲属已取得绿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佣员工。
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维持新企业的经营和雇用条件,维持企业的生存,以保证2年后仍能保持投资移民义务的履行,否则,仍无法永久居留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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