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B-5投资移民方案的两个类别
EB-5方案是美国国会制定,以美国境内商业项目为载体来实施,最终达到促进经济和增加就业为目的的投资移民方案。
美国EB-5投资移民方案实际分为两个投资类别,一种是投资100万美元到非指定地区,该方案于1990年由美国国会推出;另一种是投资50万美元到区域中心地区,该方案相当于前一种方案的降级版,于1992年10月推出。
二)移民局对投资品种的规定
移民局对EB5投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首先,投资资金必须直接参与商业项目运营并承担风险,投资人与投资的商业项目之间的债券,票据,或借款等都不是合格EB-5投资。所以移民专家提醒投资者:美国移民局规定投资人和投资的商业项目之间有任何承诺保证投资能够收回或有获利保障的,都不算是合格的EB-5投资,投资者对那些信誓旦旦承诺返还投资款的商业项目一定要警觉;其次,投资必须具有经营风险,就是说,所投的资金必须具备“运营”和“处于风险”两个要素。因此,银行存款、购买债券、抵押放款、不动产投机买卖或购买股票等,均不符合
美国移民EB-5方案的要求。
三)移民局设定了3种企业对象供投资者选择
1) 投资一个新企业,运营两年内达到创造10个就业岗位的要求。
2) 投资一个运作中的企业,使企业净资产或者雇员增加40%。
3) 投资一个净资产亏损超过20%的问题企业,将原有岗位保留两年。
以上三种选择都需要
投资移民申请人承担一定风险,根据移民局2012年1月23日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有92%的外国投资者选择投资50万美金到区域中心的新企业中最终获得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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