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香港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之前就有文章讲过一些。那么这里就保险公司关于破产的问题再讲讲,希望大家对香港保险的疑问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是否有破产的风险?
据业内人士表示,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可能倒闭,但是所有的保单都不可能失效。公司倒闭,保单将会被分离出去,由其实公司接手。所以叫保单无风险。全世界都是如此。
内地: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之前,在中国大陆银行一般都由政府的信誉背书,出现破产的情况几乎不可能出现,但是保险公司则不存在这样的情况。根据《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第八十九至九十二条规定了关于保险公司分立、合并、撤销或解散的相关事宜。第八十九条规定从事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清盘)。
香港:关于保险公司破产或清盘下对保单持有人的保护:《香港保险公司条例》中第46条(2)规定:“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清盘人须继续经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目的是将该业务作为正营运中的事业而转让给另一保险人,不论此保险人是已存在的保险人或为此目的而成立的保险人;此外,清盘人在如上述般经营该业务时,可同意更改在清盘令作出时已存在的任何保险合约,但不得订立任何新的保险合约。”
对于人寿保险,香港政府对于香港保险业的监管非常严格,每出售一份,香港保险监理处都会要求香港保险公司把该份保单80%价值的资产维持在香港,以便更好的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在香港有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濒临危机,香港政府即会出面,让有财政实力的保险公司兼并该保险公司,保障香港出售的人寿保单不受损失。香港政府也正在设立
香港人寿保险再保险基金,用以担保香港出售的每一份人寿保单。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香港保险公司本身是可以清盘的,但是公司的业务,即人寿保单,是不会受影响的。运营不佳,资不抵债的公司的业务会被具有经营资质的公司接管。这体现的是对保单持有人的保护。而国内保险法虽然规定“经营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散(清盘)”,但由于对于清盘的条件、清盘如何操作以及清盘结果下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如何维护皆没有足够的说明,“不允许保险公司破产”这个看似让投保人安心的规定,究竟如何落实,仍是让人丈二的和尚摸不到头脑。
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其客户并非是企业而是广大民众以及政府机构,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着比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其它以商业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更为重大的社会责任,也因此应该采用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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