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电子商贸和透过互连网进行的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关于业务所在地的问题,主要取决于进行交易的计算机服务器所在的地点。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9号载有关于这方面的资料。税务局在该指引中指出,该局会研究有关服务器的情况,并且审视有关业务在香港的其它业务运作,以决定经营业务的地点。
税务局更进一步表明,如果某公司只是在香港设有计算机服务器(即使该服务器有能力订立合约、处理付款或交付数码产品),而不涉及在香港进行的认为活动,则通常会将该公司视为并非在港经营业务,故由此所得的收入无须计征香港利得税。税务局的这个结论也适用于由互联网服务供货商拥有、租货或提供的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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