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福利政策的私营化浪潮
1983 年在一项政府委托的健康服务筹资研究中,提出了成立“国家健康安全基金”(National Health Security Fund)作为健康照护服务的另一种筹资手段的建议。然而,这项基金本质上是一个“全民健康保险方案”,因此所有的国民都可以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照护服务。方案提出后普遍得到劳工团体和专业团体的支持,但却在商业保险公司的阻挠之下作罢。上世纪80 年代是马来西亚私立医院发展的全盛时期,政府鼓励性政策为私立医院和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会,从 1986年开始,卫生部制定了逐年降低政府医疗支出的计划,并鼓励民众动用公积金中的存款,购买私人健康保险计划,并可获得免税优惠。当时,美国友邦保险公司(American International Assurance,AIA)在马来西亚开办了第一个“医疗管理组织”(Managed Care Organization,MCO),标志着该国“管理式照护组织”的确立。此后,各保险公司纷纷开办这种预付式的健康保险,其中包括国有的马来西亚国家保险公司以及健康照护国际(苏格兰)有限公司等,积极地抢占该国的健康保险市场。
医疗福利政策私营化的另一个例子是在 1992 年 9 月正式企业化的国家心脏病中心,其组织型态转变成国家心脏病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化后的国家心脏病中心虽然可以较为自主的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允许向病人收取一定额度的费用,但主要仍接受来自政府的补助。此后,包括医院私营化政策和企业化方案纷纷出炉,但这些政策引起了学术界、劳工团体和医师协会等组织的反对,最终,国家卫生部于 1999 年 8 月正式对外宣布放弃“政府医院企业化”的改革方案。此外,医师协会也草拟了“马来西亚:人人享有健康服务(Health For All- Reforming Health Care In Malaysia)”政策建议书,建议政府开办全民健康保险,这项提议获得劳工和消费者团体的支持。迄今为止,政府医院仍然按照该国 1951 年出台的《医药费用法》的规定收费。此外,政府于 1998 年通过《私人保健设施及服务法令》,规定了包括保健设施水平管理和发展、保障病人权利、收费管理及收集有关资料等方面内容。根据卫生部的说法,该法主要目的在于管制保健管理机构和医院,杜绝医生违反其专业准则和伦理的行为。但同时许多学者认为,此法案主要是为了控制日益失控的 HMO 或 MCO市场所引发的争议和伦理问题。
小贴士
1951年,处于独立建国期间的马来西亚通过了医药费用法(The Fees Act),规定了政府医院的收费标准。根据该法案,国民在政府医院的门诊费用为马币1元(约合人民币2.2元),专科咨询费为5元;病房的费用介于马币3元的三等房到80元的单人房不等,这项规定至今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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