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并不属于真正的移民,而被称作“第二家园”。
马来西亚并无专为协助失业者而设的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援助制度。
所有月入不超过1,500马币的工人,以及所有体力劳动工人,不论其收入多寡,均受《1955年雇佣法》保障。该法例规定上述工人可享有遣散费。
遣散费并不等同上文段所界定的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援助金。
雇主或受助的雇员无须曾经供款,才获发放遣散费,而受助的雇员也无须有能力工作、愿意工作及正在寻找工作,才可领取上述福利。
马来西亚为老年、伤残者及死亡者提供雇员公积金。
相比其他国家来说,马来的福利可能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好。只是为无能力工作,找不到工作,老年者提供略有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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