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政策:失业福利制度
马来西亚并无专为协助失业者而设的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援助制度。
马来西亚政府认为,当局已在马来西亚维持合适的投资环境,使马来西亚自80年代末期以来便达致全民就业。因此,似乎并无需要在马来西亚设立失业保险或失业援助制度,以专门协助失业者。
马来西亚的福利津贴制度
遣散费
马来西亚的雇主及雇员均认为遣散费是一种与失业有关的福利。
所有月入不超过1,500马币的工人,以及所有体力劳动工人,不论其收入多寡,均受《 1955年雇佣法》保障。该法例规定上述工人可享有遣散费。马来西亚的遣散费被称为裁员福利或终止雇用及停工福利。有关的遣散费是按以下的比率发放:
受雇不足两年的工人,可获每年10天工资的遣散费;
受雇不足5年但超过两年的工人,可获每年15天工资的遣散费;及受雇5年或以上的工人,可获每年20天工资的遣散费;
人们预计上述遣散费足以应付一名失业工人的基本需要,直至他觅得新职为止。但值得注意的是,遣散费并不等同上文段所界定的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援助金。雇主或受助的雇员无须曾经供款,才获发放遣散费,而受助的雇员也无须有能力工作、愿意工作及正在寻找工作,才可领取上述福利。遣散费纯粹因雇主终止雇用合约而发放给雇员。
雇员公积金
雇员公积金为老年、伤残者及死亡者提供福利。公积金也为户口内有储蓄的基金会员支付罹患重病时的医疗费用,或替其配偶、子女及父母支付医疗费用。但公积金不会为任何暂时或非自愿失业并同时正在寻找工作的雇员提供现金援助。
在医疗经济学者 Roemer的一项全球性医疗福利体系的比较研究中,马来西亚被定义为福利取向系统。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在医疗福利财务中仍负主要的筹资责任,以保障为相当大比例的国民负担其医疗照护成本,其医疗福利利主要财政来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一般税收作为政府医院体系的主要财源,由联邦政府卫生部直接编制预算,以一次支付预算的方式(lump-sum budget)支付公共医疗福利体系的开支,其中包括运营预算(Operating budget)和发展预算(Development budget)两大部份。运营预算主要支付包括管理、公共卫生、医疗照护、支持服务等各项支出以及新政策的推广。发展预算则主要用在培训、设备采购以及医院的设立和扩建方面。根据马来西亚卫生部的官方统计资料,来自患者的收费仅占政府医院运营支出的3%;相对而言私立医疗机构的经费则几乎全部来自昂贵的医疗费用。
其次,职工社会安全基金(SOCSO)是一种强调雇主责任的社会保险制度。凡月薪1000元(随国民收入水平而调整)以下的雇员必须强制投保,保费则由雇主全额负担。当发生职业伤害时,这项基金将提供雇员的医疗费用、致残补助、照护津贴及康复津贴等。
第三则是私人保险公司。在“健康马来西亚”(Sihat Malaysia)计划下(一种政府鼓励私人保险公司开办的医疗保险方案),政府大力推动国民预付健康保险,基本上是一种与美国健康维护组织( HMO )相仿的商业保险计划。被保险人可以在特约的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并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近年来颇为流行。
税收政策:
一、马来西亚税制情况
马来西亚税收种类份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包括:所得税、不动产盈余税和石油所得税等;间接税包括:国产税、关税和进出口税、销售税、服务税和印花税等。
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具体税种见下图:
(一)、联邦政府征收的税种
联邦政府征收的税种税率及税收比重
财政税(约占80%)和非财政税(约占20%,含有关政府性收费)
财政税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其中:
直接税约占54%,包括:所得税(公司,税率28%;个人,税率0-28%;石油业,税率38%)其他则包括印花税,税率0-2%等;
间接税约占46%,包括 出口税
进口税,0-300%
服务税,税率5%
销售税,税率0-25%
货物税
其他
(二)、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
州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土地矿山和森林税、执照税(不含机动车、电气设备和商业注册执照)、娱乐税和酒店税等;门牌税由市镇当局征收。
主要税种税率
1、公司所得税
一般而言,在马经营的公司一切收入均应课税。但是,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汇入马来西亚的款项得以免税(银行、保险、海运及空运公司除外)。如公司在马来西亚实施其业务控制及管理,该公司即被视为居民公司。
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与国内企业一样同为28%,获新兴工业地位的公司可按有关规定获得优惠。从事石油生产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8%。
2、个人所得税
居民在马取得的收入和自马境外汇入国内的收入以及非居民在马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均应缴纳所得税。居民个人所得税率采用0-28%的累进税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予以减免。非居民个人的所得税率为28%,除对在马短期逗留和在马工作不满60天的非居民取得的收入可予免税外,非居民的其他收入不享有减免优惠。
对于非居民个人在马期间取得的下列收入,须预先交纳特定的所得税:
- 因动产的使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厂房和机械安装服务以及因提供其他无形资产的使用而取得的收入预先缴纳的税率为10%;
- 因提供专利的所得预先缴纳的税率为10%;
- 银行存款利息所得预先缴纳的税率为15%;
- 大众演出的所得预先缴纳的税率为15%。
3、不动产盈利税
在马出售不动产、土地权益以及不动产公司的股份而所得收益须缴纳不动产盈利税,马公民和公司相应税率如下:
- 自取得该不动产(含有关权益)两年内出售的,税率为30%;
- 自取得该不动产(含有关权益)第三年内出售的,税率为20%;
- 自取得该不动产(含有关权益)第四年内出售的,税率为15%;
- 自取得该不动产(含有关权益)第五年内出售的,税率为5%;
- 自取得该不动产(含有关权益)第五年后出售的,公司的税率为5%,马公民无须缴纳。
马公民和永久性居民可以享受最高为5000马币或所得额10%的免税。
非马公民和居民的不动产所得税,五年内出售不动产及相关权益的,税率为30%,五年后的税率为5%,且不享有减免税优惠。
4、销售税
销售税为单阶段从价税,所有在马制造的产品和进口的商品(除可免税商品外)均须缴纳销售税,税率为0-25%,但用来制造课税货物的原材料与机械通常可获得免税。一些非主要的食品与建筑材料的税率为5%,烟草和酒类的税率分别为25%和20%;某些原料性产品、基本粮食、建筑材料、农业用具、以及供建筑业用途的重型机械可获得免税;一些观光旅游和运动用品、书籍、报章与读物也可获得免税。
5、服务税消费税
某些机构场所提供的特定货物(如食物、饮料和烟草等)和服务须缴纳服务税,亦可视为消费税,在提供服务或销售物品时征收,税率通常为在服务收费或产品售价上另加5%。目前,所有大型饭店以及设在饭店内外的餐厅、为会议及表演提供场地、律师、会计师和测绘师等提供的专业服务、保险和电信服务、保安和休闲等服务,均须缴纳服务税。
6、国产税
本地制造的一些特定产品须缴国产税,主要包括香烟、酒类、纸牌、机动车辆等。
7、进口税
大多数进口货物需缴付进口税,税率分按值计税和特定税率。按值计税的进口税率介于2%-300%(已装配完成的汽车)之间。近几年来,大部份原材料、零部件和机械设备的进口税已被取消。但自从一九九七年下半年发生金融危机以来,马来西亚政府为压缩进口以减少外汇的开支,又调高了一些大型机械设备和高档消费品的进口税率,其中豪华汽车整车的进口税率从200%提高到300%。
根据马来西亚承诺的东盟共同有效特惠关税方案,至2003年1月1日起,东盟其他成员国进入马来西亚的除汽车及零部件外的其他商品的进口关税减至0-5%。
8、出口税
马来西亚除对一些资源性商品的出口征收出口税外,通常对制成品的出口免征出口税。马来西亚征收出口税的应税商品包括原油、原木、锯材和棕榈油等资源性商品。
9、印花税
印花税的课税对象为某些票据和文件,依据票据及文件的种类以及所涉及的交易额采用不同的税率。对于企业来说,其资产首次达到10万马币的,征收1%的印花税,超过该金额的,征收2%的印花税。对于可转让政权,印花税税率为0.3%。某些票据,如提货单和版权专利商标等权益转让的票据,免征印花税。
小费:在马来西亚给小费不是惯例。在酒店与餐馆,因为帐单上已附加一项10%的服务费,所以不必给小费。若帐单上注明要另付服务费(Service Charge),可付约10%的小费。旅客对饭店服务员、行李搬运工,可酌情给一点小费。对饭店门卫、计程车司机可不必给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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