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制度概要
适用地区:济州特别自治道(韩国唯一)
施行日: 2010年2月1日开始施行
赋予永久居住权(绿卡)的条件:
- 投资50万美元(5亿韩元)以上的休闲设施(以休养为目标的休养型度假公寓、度假村、家庭式旅店、别墅等停留设施)
- 2人以上共同投资时1人的投资额为5亿韩元(50万美元)以上
发永久居住权(绿卡)
最初滞留资格:签发居住签证(F-2)
对具有投资条件的投资家赋予3年有效期的居住资格(F-2,3年)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20岁以下)赋予3年有效期的居住资格(F-2,2年)
※申请材料:
护照
房地产注册簿副本
买卖合同书
本人及抚养家属的能力证明资料(银行余额证明等)
家属关系证明
变更滞留资格:发永久居住权(F-5)
在韩国滞留的5年中,没有发生不合格事由(提交假公文、犯罪等的问题)就可获得永久居住的资格。(F-5)
投资家本人获得永久居住权,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获得永久居住的资格。(包括在韩国出生的子女)
申请材料: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房地产登记簿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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