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永久居住权的条件
--投资50万美金以上的不动产(政府所规定的范围内的房产)
发永久居住权
最初滞留资格 :签发居住签证(F-2)
--对具有投资条件的投资家赋予3年有效期的居住资格(F-2, 3年)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21岁以下)赋予3年有效期的居住资格(F-2, 2年)
* 签发签证时提交的资料 : 护照, 房地产注册薄副本、买卖合同书、本人及抚养家属的能力证明资料(银行余额证明等)、家属关系证明。
变更滞留资格 :发永久居住权(F-5)
--在韩国滞留的5年中,没有发生不合格事由(提交假公文、犯罪等的问题)就可获得永久居住的资格。(F-5)
--投资家本人获得永久居住权,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获得永久居住的资格。(包括在韩国出生的子女)
* 教育及医疗环境
--长期停留在韩国而获得外国人登记证的话,能够享受、医疗保险。
取消资格
--居住资格(F-2)的滞留期间5年中由于出售投资资产、设定担保、租凭等行为而丧失条件,会被取消居住资格或者遣送出国。但投资额超过50万美元时,余额允许现金化及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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