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移民香港是为有意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投资(即来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
2、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於:
内地的中国居民;以及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
3、来港投资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A、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B、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C、以及申请人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第3段所载的準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来港投资:
A、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B、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及香港特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 恭贺 上海 L女士 香港商业移民获得香.. ▪ 祝贺上海U女士成功获批香港资本投资.. ▪ 祝贺江苏无锡A小姐及家人顺利移民香.. ▪ L先生成功获批香港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 C小姐成功获得香港资本投资者计划签.. ▪ 恭喜深圳公司J先生成功办理香港投资.. ▪ 恭喜广州A小姐获得香港定居原则批准.. ▪ 恭喜深圳R小姐顺利通过香港投资移民 ▪ 恭喜深圳Z小姐顺利通过香港投资移民 ▪ 广西玉林市,香港投资移民,Q小姐,收到.. ▪ 北京朝阳区A先生 获外籍身份申请就读.. ▪ 东莞 A先生办理香港投资移民成功获得.. ▪ 鄂尔多斯地区,香港投资移民,能源行业.. ▪ 上海市,香港投资移民,C女士,收到香港.. ▪ 苏州市,香港投资移民,建筑行业,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