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投资移民的所有相关问题,都包含在香港入境处制定的《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中,现整理并转发如下。至于哪种项目投资风险更小,您可以在仔细研究以下摘录的香港投资移民“投资管理的规定”和“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后,再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同时欢迎您向我公司的香港投资移民专家做进一步咨询。
目录
1、实施香港投资移民计划的目的
2、香港投资移民适用人群
3、香港投资移民申请条件
4、香港投资移民所需文件
5、香港投资移民申请程序
6、入境安排
7、逗留条件
8、投资管理的规定
9、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10、受养人来港
一、实施香港投资移民计划的目的
本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二、香港投资移民适用人群
1、外国国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2、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3、中国籍并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4、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
5、台湾居民。
1、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2、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连续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
3、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4、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
5、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四、香港投资移民所需文件
1、护照(有效期不少於12个月);
2、彩色白底细头照片1.5寸12张(办理第三国永久居留权用,一般为瓦努阿图);
3、公证书:
a、出生证正本(18岁以下人士必备)及出生公证书(每位申请者必须提供);
b、无犯罪公证书(16岁或以上人士必备,6个月有效);
c、结婚证正本及公证书(需直接公证和间接公证,已婚人士必备,6个月有效);
d、户口簿正本及公证书;
e、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文件;
f、身份证副本;
g、有效的营业执照公证(如申请人以公司股份作为个人净资产的证明文件);
h、主申请人及配偶之父母及兄弟之证件婚姻状况职业及现居住地祥细地址。
4、个人名下的资产证明:于申请前2年个人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净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或房产等;
5、彩色近照4张。尺寸不大于55mm*45mm;不小于50mm*40mm (交香港政府);
6、申请时间:办理第三国居留权约需1个工作日,香港入境处约需8-10周处理申请。如所提交的数据不足,处理程序将可能受到阻延。
五、香港投资移民申请程序
1、初步评估及签署委托书,缴付订金及提交护照相片;
2、办理第三国居留权文件(约1个工作日);
3、整理申请前的两年不间断拥有不少于1000万港元个人净资产证明;
4、五星期内获得档案号回执;
5、八至十周内获得原则性批准通知书;
6、实现指定金融地产项目在港1000万港币的投资,递交已投资项目 证明材料到香港入境处;
7、八至十周获正式批准通知书,领取2年香港入境签证,30天内客户持该证和中国护照进入香港一次,并向入境处申请身份证,30天后可领取非永久身份证;
8、每年向香港入境处汇报在港投资项目流动情况,直至7年后可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六、入境安排
申请获准的投资者及其受养人会获发签证,他们可亲自往入境处领取,或经在港的咨询人转交。签证标签应贴在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在抵港时向入境处职员出示。倘投资者没有适当的来港认可旅行证件,入境处会发予进入许可。同样安排亦适用于投资者的受养人。
七、 逗留条件
投资者获得原则上批准后,初步可以访客身分来港3个月。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其访客身分可获延期3个月。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明后,会获准在港逗留两年(即正式批准)。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令入境处处长信纳其继续符合〈资格准则〉及〈投资管理的规定〉,便可获准延期逗留两年。按此准则,投资者可再获延期逗留,每次为期两年。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可依法申请香港永久居留权。
根据这项计划获准来港的投资者须受特别逗留条件限制。如投资者违反其对入境处所作承诺的任何部分,则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届满或被入境处处长裁定已违反承诺后两个月内,以较早日期为准。
八、 投资管理的规定
当局会订立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范,确保投资者获准在港逗留期间,其投资额不会少于本计划的规定。在金融资产投资方面,投资者须在一家金融中介机构开立一个指定的帐户用作买卖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投资者须在申请表格内签署承诺,同意根据计划留港期间遵守计划规则的规范。
注: 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以进行第1、4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九、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其中一个或同时投资于两个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一、房地产
投资者可投资于本港的商用、工业或住宅物业,包括土地和楼花。根据计划来港居留而购买的物业,数目不限。
二、金融资产
投资者可投资于下列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
1、股票—以港元交易的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
2、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
3、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4、后偿债项—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条例》发行,并以港元为单位的后偿债项。
5、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入境处将于网页公布并定时更新本计划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名单的资料。入境处可随时更改以上载列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无须事先通知。
注:就本计划而言,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须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的法团管理,并最少把70%的平均净资产投资于指定的资产类别上。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可以以香港或其他地方作为注册地,但必须以港元为单位,并且必须属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在香港售予公众的认可基金。
投资项目价值变更
倘若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1000万港元以下,投资者无须投入资金于任何一个投资类别内的项目以填补差额。同时,若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投资者亦不可提取资本增益。投资者可保留合资格物业的租金收入、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这些收入不受制于本计划的规范。投资者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例如由房地产转为金融资产,或由金融资产转为房地产),惟他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投资者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
十、 受养人来港
投资者可携同受养人(即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必须能够支持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然而,受养人在提出申请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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