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港人在内地收养子女只要在收养时按照当时内地的有关法规办理了收养法律手续的,可以申请赴港定居,可凭户口资料和收养关系的法律证明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赴港定居申请。 申请手续如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和按要求如实填写《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交验3张彩色照片(规格为3348mm),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另外2张随表附送;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户籍证明;
3、交验养父母的香港居民身份证;
4、交验养父母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提交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收养子女赴港定居的审批程序是:县(区)公安局(分局)受理申请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并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转送香港入境事处核准确认后,符合当年公安部定居出境分数线的,在香港《文汇报》上公布,登报15天后无异议或举报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市公安局为申请人办理赴港定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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