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凡以本中心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来港工作或定居,以及持单程证来港定居并曾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人士可以向香港政府入境事务处居留权组申请
a.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
b.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其特区护照)
任何持香港工作、就读、依亲(受养人)或居留等签证并合法地、自愿地和以定居为目的的人士,如他(她)以香港作为惯常住所并能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指常来常往),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前提下方可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居留权组提交“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申请”,而且提交该项申请当日,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
A. 下列情形亦可能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比如:
注释 :
▲ 他(她)暂时不在香港。在断定该人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时, 须考虑该人的实际情况以及他(她)不在香港的理由,包括-
a.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以出入境记录为准);
b. 他(她)是否在香港拥有惯常住所(如租赁/自置或雇主及朋友提供);
c. 是否受雇于香港的僱主或自行创业(有否报税或购买强基金);以及
d. 他(她)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在(指是否在香港居住或就读)
B. 下列情形将不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 :
(1)在任何时间内,该名人士:
a. 于非法入境后不论是否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同意而留在香港;或
b. 在违反任何逗留条件的情况下留在香港;或
c. 以难民身份留在香港,或被拘留在香港以等待甄别难民身份或迁离香港;或
d. 以港府劳工处输入外来合约劳工形式而留在香港的人士;或
e. 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指来自香港以外的家庭佣工);或
f. 以《领事关系条例》所指的领事馆人员身份留在香港;或
g. 以香港驻军成员身份留在香港;或
h. 以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持有人身份(指持公务通行证者)留在香港;或
(2)在任何时间内,依据法院判处或命令曾被监禁或拘留的人士。
按照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规则》第8.5条规定,部分投资者在七年期间: 可能经常长期不在香港,以致无法符合连续通常居住于香港的规定.鉴于他她们已在香港投入资产长达七年,对香港经济有贡献,他她们可在七年期满后申请无条件在香港居留,如获批淮,届时他她们便可自由处置其原受规管的资产。
注明:"切勿草率递交申请,否则一旦拒批将会留下不良记录,从而影响到将来重申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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