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本计划核准人士及其受养人根据香港法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前,其居港期受逗留期限的限制。如其有意继续于香港定居,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一个月前提出延期逗留申请。延期逗留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应送交以下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7楼
入境事务处
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
以「综合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人士
以「综合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人士在首12个月逗留期限接近届满时申请延期逗留,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已采取来港定居的步骤,在本港居住,例如取得支薪聘任或已建立业务。
为符合申请进一步延期逗留的资格,以「综合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人士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
已于香港定居;及
对香港有所贡献,例如担任相当于学位程度、专家水平或高级的支薪职位,或于香港建立具合理规模的业务。
以「成就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人士
以「成就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人士,如果能证明可独力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果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赖公共援助,其延期逗留或进一步延期逗留申请可获考虑。
以「综合计分制」或「成就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人士及/或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7年后,可依香港法例申请香港居留权。有关香港居留权的详细资料,可参阅已出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小册子,或向入境处电话热线(852)28246111或传真热线(852)28777711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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