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已投资的SGD 5 million(2500万人民币)金融资产,以FI(附录B—金融投资计划申报表),或者2、提交与Sentosa Cove Pte Ltd (“SCPL”)交易的房产证明及其相关文件。
b. 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出具“申请人与财政机关之间的保证书”(新加坡政府金融机关要求的资产保留期),此保证书依据附录C—财政投资计划申请表,需要申请人阅读并且遵守的条款。
c. 或选择由新加坡圣淘沙升涛湾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需要申请人填报财政投资计划申报表(附录D),需要申请人阅读并且遵守。
d. 投资移民项目最终由新加坡移民局ICA完成行政手续,由移民局批准入境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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