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养人来港的安排
入境政策可容许符合资格的人士以受养人身份来港依靠在港居住的近亲。视乎保证人在港的居留身份,合资格的受养人包括受养配偶、18岁以下未婚受养子女及60岁或以上受养父母。為受养人签证申请作保证的人士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按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或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来港就业(外籍家庭佣工及根据输入劳工计划获准来港工作的外地劳工除外)或来港在高等教育院校就读全日制课程的非永久性香港居民。受养人来港政策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受养人须依靠保证人供养。保证人必须有能力在港為其受养人提供远高於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透过各种计划或安排获准来港工作或就读全日制大专课程的内地人士,他们的受养配偶及18岁以下的未婚受养子女(不论是否内地居民)可申请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
单程通行证持有人的入境事宜
《基本法》第二十二条已就香港特区政府对内地居民来港定居所实施的入境政策作出规定。该条文订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徵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内地居民可透过单程通行证计划来港定居。该计划主要為协助内地居民来港与家人团聚,能有效规管内地居民来港定居的人数,使香港能够保持繁荣安定。
单程通行证是由内地公安机关的有关单位所签发。现时每日的名额為150个,当中60个是分配予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凭藉父亲或母亲的血统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内地出生人士,而30个则分配予长期分隔两地的配偶。
居留权证明书计划
為了实施《基本法》所载有关居留权的条文,当局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修订《入境条例》,使该条例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政府进一步修订《入境条例》,引进一项居留权证明书计划,规定凡声称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必须经有关当局核实其资格,并获发给居留权证明书及将证明书附贴於单程通行证上,才可行使在香港居留的权利。
基因测试
部分居留权证明书申请人及其声称的父母,由於所提供证明文件未足以确立其声称的父母与子女关係,故或须接受基因测试。有关基因测试程序的《2001年入境(修订)条例》已经制定,并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开始实施,而基因测试的安排和费用,亦已在宪报中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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