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本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
2、计划的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a) 外国国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b)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c)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本公司协办外国居留证);
(d)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以及 (e) 台湾居民。
3、资格准则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a)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 18 岁;
(b)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 1000 万元的净资产;
(c)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 1000 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d)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纪录;以及
(e)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4、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 1000 万元投资于下列其中一个或同时投资于两个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I)房地产(10月14日暂停该资产类别)
(II)金融资产
投资者可投资于下列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
(A) 股票---- 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 债券---- 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 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C) 存款证---- 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
5、受养人来港
投资者可携同受养人(即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
6、费用
申请签证,进入许可,或延期逗留的指定费用为港币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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