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获得原则上批准后,初步可以访客身份来港3个月。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其访客身份可获延期3个月。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明后,会获准在港逗留两年(正式批准)。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其继续符合〈资格准则〉及〈投资管理的规定〉,便可获准延期逗留两年。按此准则,投资者可再获延期逗留,每次为期两年。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上,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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