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目的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二、本计划的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1、外国国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2、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3、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本公司协办外国居留证);
4、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
5、台湾居民。
三、入境资格准则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1、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 18 岁;
2、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1000万港币的净资产;
3、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1000港币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4、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纪录;
5、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四、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1000万港币投资于下列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
(A)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 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C)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D)后偿债项—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条例》发行,并以港元为单位的后偿债项;
(E)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CIS)。
注:香港入境事务处可随时更改以上载列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而无须事先通知。
五、投资管理的规定
当局会订立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则,确保投资者获准在港逗留期间,其投资额不会少于本计划所规定者。在金融资产投资方面,投资者须在一家金融中介机构开立一个指定的帐户用作买卖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上第2部分所述的获许投资。投资者须在申请表格内签署承诺,同意根据计划留港期间遵守计划规则的规范。
六、投资项目价值变更
当倘若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1000万港元以下,投资者无须投入资金于任何一个投资类别内的项目以填补差额。同时,若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投资者亦不可提取资本增益。投资者可保留合资格物业的租金收入、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这些收入不受制于本计划的规范。投资者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惟他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投资者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
七、申请程序
申请表格:投资者应填妥申请表格[ID(E)967号(英文版)或ID(C)967号(中文版)]
处理申请,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办理。在收妥申请人递交所需文件,入境处约需时4至6星期处理申请;如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不齐全,处理程序将受阻延。
八、受养人来港
投资者可携同受养人(即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必须能够支持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然而,受养人在提出申请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受养人应以表格 ID(E)936号(英文版)或表格 ID(C)936号(中文版)提出申请。
九、入境安排
申请获准的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他(们)可亲自往入境处领取,或经在港的谘询人转交给他(们)。签证标签应贴在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在抵港时向入境处职员出示。倘投资者没有适当的来港认可旅行证件,入境处会发予进入许可。同样安排亦适用于投资者的受养人。
十、逗留条件
投资者获得原则上批准后,初步可以访客身分来港3个月。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其访客身分可获延期3个月。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明后,会获准在港逗留两年(正式批准)。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令入境处处长信纳其继续符合上面所述的“资格准则”及“管理投资的规定”,便可获准延期逗留两年。按此准则,投资者可再获延期逗留,每次为期两年。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
根据这项计划获准来港的投资者须受特别逗留条件限制。如投资者违反其对入境处所作承诺的任何部分,则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届满或被入境处处长裁定已违反承诺后两个月内,该期限以较早日期为准。
十一、警告
根据香港法例,任何人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的资料,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该人及其受养人所获发的签证/进入许可/延期逗留即告无效。投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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